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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申請執照的小吃店..還需五月份申報綜所稅?

1.媽媽去年開了小吃店..而且是有申請執照的小吃店...五月份的綜所稅還需申報?如果還需申報...其申報方法有哪些?哪裡有資訊可查詢?2.以往都是申報扶養媽媽...因為媽媽有申請營業執照了..是不是就不能扶養媽媽??並且是不是應該幫媽媽和我分開來個別申報??每二個月店裡都有收到國稅局的稅單..都有依期限內繳納...這每二個月的稅單繳稅跟五月份申報的綜所稅有關係嗎?
小吃店屬於小規模營業人

營業稅是每三個月開徵一次

不是二個月

營業(收入)所得是國稅局依據營業面積及員工人數等費用去換算核定

假設你媽的小吃店每三個月繳1800元營業稅

營業所得換算如下:1800x4(一年)x100(稅率1%)=720000-----全年營業收入計算營利所得如下:720000x6%=43200---------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若是媽媽小吃店的營利所得未超過扶養免稅額77000元

就可以申報扶養

雖然她的營利所得要併入你的所得總額

還是伐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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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5160259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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