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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星期離職根據勞工局規定雇主該給多少?

我在8/9(一)去一間公司上班至8/13(五)因為某些因素當天告知公司想離職但因為公司希望我做到請到下一位員工為止所以9/14(六)還是上班但因為星期一要去外縣市公司面試所以也打電話給公司說星期一沒辦法去...就這樣做到星期六然後星期日放假

本想算了因為臨時離職對公司有虧欠乾脆不回去拿錢但之前跑銀行跑郵局溜狗都有用到機車錢目前也缺錢想想還是回去拿薪資...月薪18000星期一到星期五工作9小時星期六做4小時好像工作第3天就幫我納入健保

離職後公司幫我轉出所以我想應該不會扣到健保自負額?勞保部分不曉得如果有加入我工作1星期自負額約多少?這樣薪資公司怎麼算最少要給我多少錢?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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