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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懂勞基法可以幫我解答一下....

我在台中婚紗公司當門市顧問

上班常因為一些小事被主管扣薪水

實在氣不過!在10月5日當天晚上下班

我向老闆提離職說做到今天當下老闆沒回應

我走了!隔天我就沒到公司

當天下午距離剛上班約3個小時

公司會計打來說老闆請我回去辦離職手續

我回答說好!但過幾天我再回去辦

會計也都說好

我在10月14日回去辦離職。

辦離職完當天與會計確認薪資有少獎金4000元

會計說11月10日發薪水

再連10月份5天薪資一起算給我!後來想想9月的薪資應該先拿

今天打過去問會計卻不明講

卻要我問老闆

打給老闆娘卻說反咬我沒按照正常離職手續

沒做交接

要給予處分!還說不可能發我獎金

說獎金是發給表現優良的人

明明我有達到業績!其實我領的薪水有被扣許多例如: 1.我一個月底薪23000元

請假2天已經扣2146元又扣除當天業績1800元 2.公司請打掃阿姨每人月扣300元 3.健保扣236元 4.勞保扣225元 5.懲處單這次扣150元*請問我9月份該領得獎金4000元該如何要回來?*請問公司扣我以上合理嗎?*請問10月份5天薪資獎金可以拿的到嗎? *請假1天扣底薪1.4倍又扣掉當天業績獎金等於請假2天共扣3946元請問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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